目 录 |
计划生育政策 |
办事须知 |
一、产假和护理假 |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产假及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
办理产假的老师需带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及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 |
二、独生子女保健费 |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以下优待: 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放1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为学校职工的,学校负担100%;夫妻一方为学校职工的,学校负担50%。 |
由院系计划生育信息员提供独生子女保健费数据,院系书记签字盖章,计生办审核并公示后送交财务处发放。 |
三、退休教职工独生子女父母身份认定 |
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教职工,退休时按《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对部分工作人员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54号)精神发给一次性退休补贴。 教职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次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
长江大学退休教职工属于独生子女父母的,办理独生子女父母身份认定时需带夫妻双方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婚姻状态有变化的需出具有关证件。 |
四、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申请获得政府扶助。 |
失独及残障家庭计生办需协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或者街道办事处上交申办材料。 |
五、计划生育医疗费报销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分娩、刮宫、上环、引产享受以下待遇: (一)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生育费用实行一次性包干。顺产报销最高标准为4000元,难产报销最高标准为4500元,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500元,属多胞生育的女职工,每多生育一个婴儿,报销标准增加500元; (二)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刮宫、上环、引产等,学校凭医院的发票、病历和诊断证明报销。 |
教职工需向计生办出具职工医疗本、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医院的发票、病历和诊断证明。 |
六、长江大学职工婚育证明 |
户籍在长江大学管辖范围内的居民 |
办理长江大学职工户籍所在地的婚育证明需带院系证明,夫妻双方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及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 |
七、长江大学学生婚育证明 |
学籍在长江大学管辖范围内的学生 |
1、本人声明。由学生本人填写并签名。 2、所在学院意见。本人填写,由学院主管学生的党总支副书记签字,学院盖章。 |
八、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 |
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文件规定,凡有政策外生育情况和“两非”案件发生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长江大学计划生育办公室与校属各单位签订《长江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