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2、全体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3、严格签到制度,不允许代签。有签到无签退者,有签退无签到者,无签到,无签退者,一律按旷工论处。
4、员工请假必须经领导批准,不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员工因私事请假1天以内(含1天),由校区负责人批准报中心主任,3天以内(含3天)由中心主任报保障部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报保障部部长批准。
5、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旷工半天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一天论处。
6、员工考勤情况,由各区域负责人、校区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监督、检查。考核人员要秉公办事,认真负责,不能弄虚作假,包痹袒护,一经查实,按相关制度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