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1-06-18 点击数:

关于印发《长江大学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大校发〔2020〕55 号)

校属各单位:

《长江大学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0 年 5 月 18 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江大学

2020年6月17日


长江大学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障楼房使用安全和居住区内周边环境,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对学校所有物业管理范围内的住宅(包括东校区院内住宅、东校区油苑小区、南苑小区和东苑小区住宅、西校区院内住宅和沙市校区院内住宅)进行装饰装修的住户和需要在其住宅楼内施工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城中校区校内住宅由周转房大学文理学院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装饰装修,是指住户(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装饰装修必须保证房屋的结构安全,符合防火、环保、小区安全等有关规定,对毗邻住宅的正常使用和通风采光,以及公共部位的安全不产生影响。

第二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学校成立长江大学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后勤保障部、保卫处、计划财务处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长江大学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后勤保障部住房管理办公室。各单位职责分别是:

1.后勤保障部负责接收住户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申请,发放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通知计划财务处负责收取和退还住户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履责保证金,对违规住户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2.保卫处、后勤保障部负责对住户装饰装修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章装饰装修,且不执行处理意见的住户进行管理和处理。

3.保卫处对进出小区的装饰装修材料、车辆进行严格管控,对没有办理装饰装修审批手续的,一律不得放行。

4.计划财务处负责收取和退还住户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履责保证金。

5.装饰装修住户所在单位负责教育本单位职工在装饰装修期间自觉遵守本办法,并参与对违反本办法的装饰装修住户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三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审批程序

第五条住户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前,必须向后勤保障部住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长江大学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申请审批表》,并签订《长江大学教职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承诺书》,后勤保障部住房管理部门对室内装饰装修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和备案,并通知计划财务处向住户收取装饰装修履责保证金。

第四章装饰装修施工管理

第六条住户在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应当遵循不得改变或损坏原有住房的结构、外貌及公共设施,不得改变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确保楼房主体安全的原则,禁止下列行为:

1.拆除、破坏承重墙体、梁、板、墩、柱等结构,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在外沿墙体上拆改和增设门窗;

2.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3.损坏原有房屋的节能设施;

4.擅自移动水表、电表、天然气表位置;

5.在楼地面基层上打孔、钻洞、凿槽安装各类管道;

6.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加改地漏;

7.在中午 11:30—14:00、晚 18:00—8:00 时间段及高考、中考期间产生噪声、振动的室内装饰装修作业。

8.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住户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下列行为须按照规定执行:

1.需要拆改室内供暖、燃气管道的,应当征得荆州市供暖、燃气管理机构的同意,方可施工;

2.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学校设计部门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3.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住户负责自行清运,如住户无法自行清运,可委托后勤保障部物业管理部门安排专人清运,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住户承担,并在履责保证金中扣除;因垃圾堆放造成公共绿地、树木损坏,由住户照价赔偿。

4.装饰装修住户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五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违章处理

第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住户违反本办法者,根据情节和后果,作如下处理:

1.责令停工;

2.责令恢复原状;

3.停水、停电;

4.赔偿经济损失;

5.强制拆除;

6.承担司法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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