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20-07-15 点击数:

第一条为了有效防范学生宿舍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和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宿舍的员工和学生要提高防火防盗意识,加强安全常识的学习,员工要定期参加安全培训,掌握消防和防盗的基本技能,增加学生宿舍的安全系数。

第三条学生宿舍服务中心与各校区宿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宿管办)每年签订《消防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

第四条服务中心制定学生宿舍突发事故处理办法。

第五条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消防器材档案,落实消防器材的保管及维护负责人。

第六条服务中心每月召开一次以上学生宿舍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监督、检查安全工作。

第七条学生宿舍实行“三级安全检查制度”。一级检查由区域长每日进行,二级检查由服务中心安全员进行,三级检查由服务中心每月组织进行。

第八条禁止在寝室和走道内使用蜡烛、煤气灶具、酒精炉、煤炉等明火器具;禁止使用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饭煲、电煮锅、烘鞋器、电暖气、电磁炉等违规电器;禁止私接电源、乱拉电线(含禁止将电线从床上穿过,或将电线缠绕在床头);禁止将台灯安置在床头;禁止在学生寝室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在学生宿舍区燃烧杂物;禁止擅自挪用、损坏消防设施和堵塞安全通道;禁止在学生宿舍赌博、打架斗殴。

第九条学生大额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贵重物品应自我妥善保管。

第十条学生宿舍对外来人员实行会客登记制度,,外来人员来访必须先到门房填写会客单,出示有关证件,由被访人带领方可入内。来访人员受托带出的大件行李物品,需由交托人出示证件,值班人员查看,登记后方可带出。

第十一条女生宿舍实行特殊会客制度,除有关管理人员正常工作需要外,男士一律不得入内。

第十二条假期留校学生应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批准并报宿管办备案后,方可入住。留校学生须与宿管办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十三条维修人员到维修点维修时,严格按照安全操作程序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维修。若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可暂缓维修或拒绝维修。

第十四条职工或学生违反以上规定,由相应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造成安全事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后勤保障部(后勤服务集团)学生宿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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