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时间:2023-08-26 点击数:

关于印发《长江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长江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江大学

2023年7月4日

长江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周转房管理,根据《长江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长大校发〔2021〕122号)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周转房,系学校提供给本校教职工本人居住、产权归学校的过渡性公有住房。

第二条为保证周转房的正常周转,周转房遵循只用不售、有偿使用、有限期限和合同化管理等原则,优先保障学校人才周转房需求。

第三条学校成立长江大学周转房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住房管理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工会、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处、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后勤保障部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长江大学周转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后勤保障部。

第四条工会负责特殊困难教职工的资格认定,协助特殊困难教职工周转房的安排,做好入住人员信息变动的确认与报送。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负责提出人才周转房需求及分配计划,负责新入职人员的周转房申请资格审核,做好入住人员人事关系信息变动的确认与报送。

第六条计划财务处负责周转房使用费、水电费、使用保证金等费用的代扣代缴及退还;按年度安排周转房管理费用预算,专款用于周转房维护和管理。

第七条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周转房的住房性质变更、资产配置的审核。

第八条保卫处负责周转房消防器材的配备、消防督办检查、治安、综合治理及日常的安全巡查工作,配合住房管理部门对无法正常收回的周转房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对违规占房予以强制清退。

第九条后勤保障部负责周转房的日常管理,代表学校与使用人签订周转房使用合同,办理入住及退房手续。

第十条学校各二级单位负责督促本单位教职工履行周转房使用合同。若使用人不遵守合同规定的,其所在单位负有管理和教育责任。

第十一条新入职的或因工作岗位调动需跨武汉校区荆州校区异地工作的,且在荆州本地无房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可申请周转房。原则上学校当年新引进高端人才、当年新入职的具有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和当年已办理进站手续并已起薪的脱产博士后人员优先考虑,长江大学周转房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当年房源情况按照优先顺序依次安排周转房。

第十二条新入职教职工的入住申请资格由所在单位初审后提交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其他人员的入住申请资格由所在单位初审后提交周转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审核。

第十三条周转房实行合同管理。入住人员须签订周转房使用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后方可入住。

第十四条周转房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使用期从使用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使用期满必须腾退。使用期满,确因特殊原因及困难需要居住的,经本人申请,报学校审批后,重新办理使用手续,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十五条周转房使用收费标准参照属地公租房收费相关政策或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制定,收费标准原则上每两年评估一次,收费标准的调整须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周转房收费缴纳按合同约定的入住天数计算,扣缴明细由后勤保障部报送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根据扣款明细从使用人工资中扣缴。使用到期不履行退房或续签相关手续,学校依据使用合同收取房屋占用费。

第十六条周转房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水、电、气、网等费用由使用人承担。扣缴明细由后勤保障部报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根据扣款明细从使用人工资中扣缴。

第十七条周转房实行使用保证金制度,使用人入住时须交纳使用保证金,正常办理退房手续时,再根据使用合同约定予以退还。

第十八条周转房使用期间,使用人原则上不得自行对房屋进行装修,如确有需要,在不改动房屋结构的前提下,须向后勤保障部住房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在遵守学校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行装修,并自行承担装修费用,学校不作补偿。

第十九条周转房使用期间,使用人对所使用房屋的安全及管理承担完全责任,周转房仅限于本人居住使用,严禁将周转房转租、出借或改变周转房居住用途;严禁利用周转房从事违纪、违法犯罪等活动。

第二十条使用期满后,学校依据使用合同收回周转房。出现第十九条所述情形及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提前终止使用合同并无条件收回周转房:1.因使用人过失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2.使用人与学校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3.使用人未按规定缴纳周转房使用费、水电气等费用的;4.因国家政策及学校规划建设调整无法继续使用的;5.其他学校认定应解除使用合同的。

第二十一条使用期间,因使用人违反学校周转房管理制度或本人过失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使用人利用周转房从事违纪、违法犯罪等活动的,造成后果由使用人自行承担,学校依照行政纪律处分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使用人退房时,应保持房屋设施、设备完好,做好室内保洁并结清周转房使用费用,以及水电气、电视、网络等因使用该房屋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如房屋设施、设备损坏者需照价赔偿或修复,经学校验收合格后,方能退还周转房使用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长江大学周转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武汉校区公租房管理由武汉校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江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长大校发〔2020〕143号)同时废止。

附件:1.长江大学周转房入住申请表

2.长江大学周转房使用合同

3.周转房申请入住及退房程序

4.周转房使用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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