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8-03-23 点击数:

长江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切实加强计划生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属全体师生员工以及校属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认真落实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全面推进“幸福计生,关爱关怀”行动,“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政策。

第四条 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学校财务预算,专款专用,由学校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主管校领导及校属各二级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计划生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计生办)。计生办是主管学校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全面负责全校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健全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其模式为:主管领导(主管校长、校医院负责人)——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学校计生办负责人)——计划生育兼职管理员(各校区医院计生管理员)——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人(二级单位负责人)——计划生育信息员(二级单位计划生育兼职管理人员)。做到组织落实、层层负责、各尽其职。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学校要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对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真正做到责任落实、工作落实。

第九条 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学校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进行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第十条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作为考核各单位责任人工作成绩的一项主要指标。学校与校属二级单位之间,要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校属二级单位负责人为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人。

第十一条 学校计生办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检查计划生育执行情况;

(二)督促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监督检查其履行情况;

(三)加强与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联系,做好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四)组织和协助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服务及培训,负责发放、管理避孕药具;

(五)加强与校内各单位的联系,认真做好全校育龄人口的流入、流出、动迁及流动人口的登记、建卡、上网查验、验证工作;

(六)严格按章办事,认真做好证件审核工作;

(七)做好计划生育经费预算,统一标准,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八)组织开好计划生育工作例会及总结表彰大会;

(九)协助查处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计划生育;

(十)做好计划生育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及网络管理工作。

第四章 育龄流动人口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育龄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

第十三条 校属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其职责是:

(一) 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规范阵地建设;

(二)全面精准掌握并向校计生办报告流动人口基本信息;

(三)将遵守计划生育的规定作为接纳流动人口的必要条件,督促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及时细化指标、实行孕情包保责任制;

(四)做好育龄流动人口基本婚育信息入网登记工作,在接纳育龄流动人口从业或居住时,应认真查验其流动人口婚育信息,并及时报计生办备案;

(五)督促育龄流动人口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校计生办组织的已婚育龄妇女孕情检查及健康保健检查。

对已用工而未登记入网者,要及时登记;限期不办的,要予以清退。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由我校予以清退、开除。

第十四条 进入我校的育龄流动人口,应在到校之日起的3日内,须持本人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等有效证件,到校计生办登记,方可办理从业居住等手续,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留计划外怀孕或计划外生育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十六条 进入我校的育龄流动人口每年底须持有效证件到我校计生办接受年度检查。

第十七条 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用工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和变相收取费用的;

(二)未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权益保障的;

(三)违反《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的其他情形。

校计生办要建立与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农场)办事处及其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制度,及进沟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八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提倡已生育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九条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如产假遇寒暑假,假期顺延。产假及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接受节育手术的,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与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

第二十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以下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放1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为学校职工的,学校负担100%;夫妻一方为学校职工的,学校负担50%

(二)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教职工,退休时按鄂人社发[2015]54号文件规定发给一次性退休补贴。

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第二十一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申请获得政府扶助。

第二十二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分娩、刮宫、上环、引产享受以下待遇:

(一)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生育费用实行一次性包干。顺产报销最高标准为4000元,难产报销最高标准为4500元,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500元,属多胞生育的女职工,每多生育一个婴儿,报销标准增加500元;

(二)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刮宫、上环、引产等,学校凭医院的发票、病历和诊断证明报销。

第七章 处 罚

第二十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对未完成计划生育目标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先进集体或授予荣誉称号;单位领导人、目标管理责任人和有关人员,当年不得提升职务,晋升工资,不得评为先进个人或劳动模范;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在校职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规定的,按照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并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11日起施行,原《长江大学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长大校发[2004]91)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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