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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工作制度

来源: 时间:2015-10-15 作者: 点击:

检验工作制度

 

1、检验单由医师逐项填写,要求字迹清楚、目的明确,急诊检验单上应注明“急”字。

2.、收标本时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应重新采集,对不能立即检验的标本要妥善保管,普通检验应于当天下班前发出报告,急诊检验随时做完立即发出报告。

3、要认真核对检验结果,填写检验报告单,做好登记,签名后发出报告,检验结果与临床不符合或有疑问者,主动与临床科室研究,发现检验目的以外的阳性结果应主动报告。

4、特殊标本发出报告后保留24小时,一般标本的用具应立即消毒,被污染的器皿高压灭菌后方可洗涤,对可疑病原微生物的标本应于指定地点焚烧,防止交叉感染。

5、保证检验质量,定期检查试剂和校对仪器的灵敏度,定期检查检验质量。

6、积极配合医疗、科研开展新的检验项目和技术革新。

7、检验室工作人员须为专职人员或经专门培训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来从事检验工作。

8、菌种、毒种、剧毒试剂、易燃、易爆、强酸、强碱及贵重仪器应指定专人严加保管,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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