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后勤服务集团非编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后勤所属各单位:
后勤保障部 后勤服务集团《后勤服务集团非编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后勤保障部、后勤服务集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1.长江大学后勤服务集团非编人员聘用考核表
2.长江大学后勤服务集团非编人员离职交接表
3.长江大学后勤服务集团非编人员岗位调整审批表
4.长江大学后勤服务集团非编人员请假审批表
5.长江大学后勤服务集团非编人员销假审批表
后勤保障部 后勤服务集团
2024年11月26日
后勤服务集团非编人员管理办法
为规范后勤服务集团(以下简称“集团”)非编人员管理,维护学校、后勤服务集团、非编人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长江大学临时用工管理办法》《长江大学劳务派遣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后勤服务集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集团合同制非编人员。
第二条 所有非编人员均需签订用工合同,各用人单位安排工作岗位并负责具体实施,集团进行宏观管理。
第三条 集团非编人员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总量控制、动态调整的原则。按照学校总体要求,结合集团工作实际,严格控制用工总量,合理调整用工结构,提高工作效益。
(二)坚持依法用工、规范管理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范用工管理,维护学校、集团、非编人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三)坚持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做好非编人员管理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各用人单位做好非编人员的日常管理、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 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代表集团对非编人员进行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五定一聘(定岗、定编、定责、定量、定薪,聘任)。
第五条 各用人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非编人员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国家、学校和集团有关劳动用工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2.按照集团下达的非编人员岗位、编制数,提出非编人员用工计划;
3.根据岗位要求,制定各岗位的非编人员招聘条件;
4.审查并推荐本单位非编人员的应聘者人选;
5.协助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实施非编人员的招聘工作,并协作办理非编人员招聘的各项手续和建立非编人员档案;
6.负责本单位非编人员的劳动管理,对所属非编人员进行思想教育、业务培训和岗位考核,督促其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7.提出本单位非编人员续聘、解聘、辞退、辞职的意见和建议;
8.协助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处理本单位非编人员劳动争议和纠纷;
9.及时、准确上报本单位非编人员基本信息、档案资料及其他数据变化情况;
10.制定本单位非编人员薪酬发放办法,成立薪酬分配小组,拟定薪酬发放方案,及时、准确上报薪酬发放表。
第二章 岗位与编制管理
第六条 集团非编人员用工岗位设置分为三类,即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劳务岗位。
(一)管理岗位指集团聘任从事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指在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方面具有特定要求的工作岗位,包括:水电工程、绿化工程、多媒体技术、工程预算、学前教育、财务管理、天然气安全管理、厨师、厨具维修、医疗技术等。
(三)劳务岗位一般指承担日常管理、技能操作、维护、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如管理员、厨工、保洁等岗位。
第七条 管理岗位聘任条件:
1.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3年以上相应岗位工作经验,具有较好的组织、沟通、协调能力及文字表达能力;
2.满足学校关于管理岗位任职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条件:
1.具备拟聘岗位相应专业技能;
2.满足学校关于拟聘专业技术岗位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劳务岗位聘任条件:
1.热爱劳动,具有奉献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2.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团结协作。
第十条 集团根据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各用人单位总编制数,总编制数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动。非编人员核编控制数原则上两年一核,如遇学校后勤改革或工作需要时可以根据集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适时作出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集团鼓励各用工单位优先使用正式在编职工,正式在编职工保持目前在编数不变并原则上只减(退)不增。编制核定只核非编人员控制数,根据目前状况及需求,本着从严从实的原则进行核定,编制可以节约使用。
第十二条 管理岗控编数为上限,不得突破。此岗位数有结余时可以调整为技术岗位或劳务岗位使用,此岗位数不够时只能作兼职处理;技术岗位核编中,持证者为技术岗,非持证者原则上参照劳务岗使用;劳务岗核编中,根据用工实际与合同性质,可以单设非全日制劳务岗(不购买社保)使用。当正式职工因退休等原因空岗后原则上不再补充,但技术岗位可以按2:1(退二补一)增设非编技术岗位编制,其他岗位不增设编制。
第十三条 各用工单位因特殊原因需增加非编人员编制数量的,可向集团提出书面申请并阐明理由,经集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十四条 严格按岗定人、一人一岗、同岗同质同量同薪。原则上技术岗位薪酬标准要高于其他岗位,管理岗位薪酬上限不超过核拨标准的130%。
第三章 用工年龄规定
第十五条 非编人员用工年龄规定:
(一)男性用工
1.集团自聘员工年满60周岁,必须办理退休手续,集团不再续聘;
2.劳务派遣员工年满60 周岁,集团作为用工方不再聘用。
(二)女性用工
1.集团自聘员工年满 50 周岁,必须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根据本人意愿、身体状况、岗位需求,经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初核、分管人力资源工作领导同意,集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可以转为劳务派遣用工,并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
2.劳务派遣员工年满 50周岁,由劳务派遣公司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根据本人意愿、身体状况、岗位需求,经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初核、分管人力资源工作领导同意,集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集团作为用工方可以通知劳务派遣公司继续聘用,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续签相关合同或协议。
3.劳务派遣工退休后继续聘用的,一年一聘。劳务派遣员工年满 55 周岁,集团作为用工方原则上不再聘用。保洁岗、食堂厨工根据本人意愿、身体状况、岗位需求,经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初核、分管人力资源工作领导同意,集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可聘用至60岁。
(三)校医院开处方临床医生(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证)男性可聘用至65岁,女性可聘用至60岁。
(四)国家实施延迟退休政策后,用工年龄按国家政策做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特殊用工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聘用超龄员工或特殊用工的,采取一事或一人一议,经集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办理相应手续。
第四章 聘用管理
第十七条 聘用原则:
1.定岗定编、合理用工原则。各用工单位必须在其编制数内合理用工,避免人力资源的浪费。
2.择优录用原则。
3.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聘用工作必须坚持民主监督和层层把关,严格用工程序。
4.回避原则。各用工单位负责人家属、亲属不得在本单位聘用。
第十八条 聘用条件:
1.《长江大学临时用工管理办法》规定的用工条件;
2.应聘岗位规定的政治与业务能力要求;
3.应聘特殊岗位,还需持有国家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劳动技能证书。
第十九条 聘用程序:
1.用人单位拟订用工计划、拟聘岗位要求报送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审核。
2.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审核通过,报分管人力资源工作领导审批同意后,办理后续手续。
3.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将拟聘岗位、招聘人数、岗位要求等报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发布招聘信息,受理应聘者咨询与报名,组织应聘者完成招聘流程,向集团人力资源办公室推荐拟聘用人员。
4.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组织对劳务派遣公司推荐拟聘用人员进行审查、考核,提出录用意见,分管人力资源工作领导审批。
5.分管人力资源领导批准后,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办理录用手续,填写《长江大学后勤服务集团非编人员聘用考核表》,按有关规定明确试用期限。试用期满符合要求正式录用,劳务派遣公司法人与受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非编人员一经录用,各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和培训,包括:安全生产、劳动纪律、职业道德、业务知识等。
第二十一条 非编人员上岗后,用人单位应明确其岗位职责,并不断监督其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定期对非编人员进行德能勤绩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根据结果确定是否续聘。
第二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调整岗位的,由个人或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岗位调整:用人单位内部调整经用人单位办公会同意,报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备案;在集团内进行跨单位调整的,填报《长江大学后勤服务集团非编人员岗位调整审批表》,经用人单位负责人、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单位分管领导、分管人力资源工作领导审批后进行调整。调整后因工作岗位性质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及时变更劳动合同。
第六章 考勤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用人单位须严格落实考勤制度,考勤情况作为工资核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考勤按月进行,各用人单位需认真记录考勤,如实反映出勤情况,妥善保管各种请销假证明材料,及时向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上报考勤结果。
第二十六条 集团非编人员请假需严格履行请假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享受相关待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因突发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尽快联系用人单位说明情况,并在事后补办请假手续。请假前应将未完成工作处理完毕,如有特殊情况工作无法处理完毕的须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向用人单位办理销假手续。
第二十八条 假期类型
1.病假:非编人员因身体患病而无法正常工作的,可以申请病假。请病假时须凭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对口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办理请假手续;生急病者须补办请假手续。
2.事假:非编人员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之外,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本人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一般一次不得超过3天,一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
3.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非编女职工产假为158天(含产前假15天)。产假的期限自批准休假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连续计算,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寒暑假。
4.工伤假: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凭荆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工伤认定等有关材料和医院证明,按工伤假对待。
5.婚丧假: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假期相关待遇
1.产假期内按国家规定享受产假生育津贴。
2.工伤假期内工资待遇不变。
3.病假待遇:
(1)具有劳动合同关系的非编人员病假待遇,按《参照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湖北省《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执行。在法定医疗期内病假工资按荆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计发。医疗期满后,仍需休假的,不予支付病假工资,视情况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2)具有劳务合同关系的非编人员,因病不能提供劳务的,按劳务合同的约定不予支付劳动报酬,并视情况按劳务合同约定解除劳务关系。
4.事假待遇:事假期间不支付工资,保留劳动关系,一年累计事假时间超过15天者,予以解聘。
第三十条 请假手续及审批权限
(一)请假手续
1.非编人员请假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因病、工伤、产假、节育假须另持有相关证明)并填写《长江大学后勤服务集团非编人员请假审批表》,经批准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
2.非编人员请假一经批准,须及时将请假审批材料交用人单位考勤员,考勤员据此如实考勤。假期结束后必须到用人单位销假,并填写《长江大学后勤服务集团非编人员销假审批表》。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提前向所在单位报告,经批准后,方能续假。
3.非编人员因病或私事外出1天以上,须办理请假手续。临时外出需将本人去向及所办事情告知本单位领导。未经请假或说明的,均按擅自离岗处理。
4.凡未经请假(包括未经请假自行休病假的)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离开岗位、续假未准而逾期不归者均按旷工处理。
(二)审批权限
请假3天之内由用人单位审批,3天以上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分管人力资源工作领导批准。各类请假均须及时报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一条 旷工及处理
1.未请假、请假未准、超假或擅自离岗人员一律按旷工处理。
2.连续旷工时间超过3天或一年累计旷工时间超过10天的人员予以辞退或按自动离职处理,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第七章 待遇及薪酬管理
第三十二条 使用非编人员必须有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1个月,试用期内享受基本工资。
第三十三条 各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优化人员配置,提高工作效率,原则上不延长工作时间;如确实需要延长工作时间,须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延长工作时间;发生延长工作时间后,可以补休的,应尽量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规定发放延长工作时间津贴。发放津贴应提交津贴明细报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非编人员中,属全日制用工者,月工资标准不低于荆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属非全日制用工者,月工资以小时计,每小时工资不低于荆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非全日制用工规定工作时间。
第三十五条 工资发放时间。通常情况下,非编人员上月工资在下月15日左右发放,寒暑假工资在假后第一个月集中补发。
第三十六条 集团负责为全日制非编人员购买五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其中个人承担部分由集团在工资中代扣代缴;集团不负责为非全日制用工或劳务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第三十七条 各用人单位须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障非编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需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的非编人员,按学校劳保标准以实物形式发放;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非编人员,按实际接触天数,经报批后享受与正式职工同等保健标准。
第三十八条 薪酬划拨
1.根据编制数及不同岗位标准合计计发非编人员薪酬总经费。此经费不含社保经费。饮食中心、幼儿园、校医院薪酬发放办法另行制定。
2.各岗位薪酬核拨标准以一个自然年一次核定,次年依学校划拨集团预算总经费的增减做相应的调整。
3.非编人员薪酬总经费是一个包干数(核拨标准数不代替发放标准数),既可以节约使用,也可以自主使用,还可以打通使用。
4.非编人员最低薪酬不得低于荆州市工资最低标准,提倡多劳多得但对非常规(虚高)最高薪酬实行预警制。
5.寒暑假工资发放。
(1)由集团核拨经费单位非编员工工资发放。暑期7-8月、寒假1-2 月作为整体考虑,其中一个月全额核拨,另一个月按不同比例核拨(见表1)。水电节能服务中心据实核拨。
表1:集团核拨经费单位非编人员假期工资发放比例
单位 假期 |
物业服务中心 |
教室维护服务中心 |
学生宿舍服务中心 |
寒假 |
80% |
75% |
75% |
暑假 |
85% |
80% |
80% |
(2)财务独立核算单位非编人员工资发放。饮食服务中心、幼儿园、校医院在预计完成当年经济指标的前提下,根据营收效益发放。
6.如遇突发或应急事件超出日常职责范围需要发生劳务报酬时,经集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可以另行划拨项目(突保)经费予以补充。此项经费一事一议一拨,对事件不对个人。
7.延长工作时间(含法定节假日)补贴原则上在核编总经费中支出,如遇特殊情况经集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另行核拨。
8.根据预算实际,经集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核拨的年度(季、月)调节资金,由各二级中心依照合规程序进行二次分配并公示。
第三十九条 薪酬发放
(一)成立薪酬分配小组
各二级中心根据人员规模和工作实际,民主产生薪酬分配小组(纸质件盖章后交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备案),薪酬分配小组由五人组成(人员规模较少的中心可以酌情由三人组成),其中非编人员代表不少于一名。
薪酬分配小组的职责主要是制定本中心非编人员薪酬分配办法、参与薪酬发放核查。小组成员均须在每次的薪酬发放表上签字确认。
(二)薪酬方案要符合国家政策、学校规定和后勤服务集团的要求。
1.每月全勤的非编人员,工资额不得低于荆州市最低的工资标准;寒暑假未出勤的员工,原则上按不高于荆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生活费。
2.各二级中心发放的薪酬以自然年为单位,全年不得超过集团划拨给各中心的经费总额(含单增项目或突保经费),但每月发放数额可根据当月实际工作量在年度总经费里有计划地调配。
(三)按时上报薪酬发放表
后勤服务集团非编人员的工资发放时间定为每月15 日左右。各二级中心应在每月10 日前将上个月非编人员的工资表(纸质版和电子版)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上报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汇总,确保非编人员的工资按时发放。
(四)薪酬发放流程
各用人单位负责人根据考勤及业绩提出发放草案→薪酬分配五人(或三人)小组讨论通过→薪酬分配正式方案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薪酬分配五人(或三人)小组集体签名→集团分管领导审核→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汇总(同时收集电子文档)→集团分管人力资源工作领导签批→集团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学校财务或劳务派遣公司财务发放。
第八章 合同终止与解除
第四十条 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者,劳动关系终止。
第四十一条 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招聘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
3.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
4.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或者员工个人因其他原因主动提出辞职申请的。
第四十二条 非编人员劳动合同解除,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员工辞职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长江大学后勤服务集团离职人员工作交接表》;
2.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集团分管领导,主管人力资源工作领导批准。
第四十三条 解除或终止非编人员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必须到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手续,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及时到荆州市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停保手续。凡非编人员被辞退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同时终止各种保险关系。
劳务用工人员合同的终止与解除,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务用工人员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约定办理。
第九章 劳动争议
第四十四条 非编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或纠纷,由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调解与处理,用人单位协助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调解无效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向相关机构提请仲裁或诉讼。
第四十五条 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或纠纷,所产生的诉讼费、赔偿费等费用,从集团人力资源管理专项费用中支出。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26日起执行。原《长江大学后勤服务集团、劳动服务公司非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后勤发〔2019〕16号)、《长江大学后勤服务集团、劳动服务公司非编人员考勤管理暂行规定》(后勤发〔2019〕17号)、《后勤服务集团非编人员关键岗位管理办法(试行)》(后勤发〔2019〕34号)、《后勤服务集团关于非编人员用工年龄的规定》(后勤发〔2020〕4号)、《后勤服务集团关于非编人员用工年龄的补充规定》(后勤发〔2020〕13号)、《后勤服务集团关于非编人员用工年龄的规定》(后勤发〔2023〕7号)、《关于非编人员编制及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后勤发〔2020〕10号)、《后勤服务集团非编人员薪酬发放办法》(后勤发〔2020〕11号)、《关于非编人员编制及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后勤发〔2024〕1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